祟越電通公司董事兼財務長翁俊明的葉姓妻子,96年間,將手中所持股份以信託方式,信託給其夫翁俊明,並以她3名女兒為受益人。但被稅官認定係贈與行為,而補徵贈與稅206萬元的爭訟,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,葉婦敗訴確定。判決指出,台北國稅局認為葉婦在崇越公司96年4月2日董事會決議,通過95年度盈餘分派擬分配股利提案,並公告於股市觀測站後,就在同年月17日以「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」方式將她名下所持祟越股票信託給她的配偶翁俊明,並以她3名女兒為受益人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國稅局認為,翁家3名在96年8月27日及同年9月17日,所獲配崇越公司的股利,實質上是在信託契約成立時,就已附隨於自益信託財產,也就是葉婦所持股票上的利益,本來就屬於葉婦所有的股利。國稅局因而認定,葉婦假藉由「信託契約之外形」,將祟越的股利轉入3名女兒名下,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要件,於是重新核定葉婦在96年度贈與3名女兒的贈與總額為1,286萬元,減除葉婦原依孳息他益信託行為申報的贈與額141萬後,核定葉女96年度贈與額1,145萬元,追補應納稅額206萬元。葉婦另在97年間,將所持崇越股票405張為信託標的,以同一方式將股票信託孳息給3名女兒,並依信託關係申報贈與稅;國稅局核定97年度贈與總額146萬元,應納稅額1萬4,331元。但國稅局隨後也以葉婦藉信託形式贈與信託孳息給3名子女,不符合以「信託關係申報贈與稅」的情況,乃就翁家3名女兒實際取得股利價值,重行核定97年度贈與總額631萬元,應納稅額改為48萬1,649元。葉婦雖不服稅官的認定,但循序打起行政官司,兩年度都被法院判敗。如何才能真正符合以「信託關係申報贈與稅」,葉婦需要重新瞭解,方不致重蹈覆轍,而無法達到節稅目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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